武房金发〔2016〕31号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威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超过12%。
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威市中心支行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