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金管发〔2016〕4号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补充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各单位:
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经济工作暨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放宽提取条件,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保障作用,促进消化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实施意见》(武房金管发〔2015〕3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无住房公积金担保的,正常缴存满8年的缴存人,有装修自住住房需求的可凭8年以上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提取本人及其配偶账户内的公积金,提取额按1000元/㎡计算,但不能超过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
二、关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公积金余额大于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金额的担保者,每个家庭每年可提取5000元用于自住住房物业等住房消费支出。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抄报: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抄送:管委会各委员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