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5日,武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武威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武政办发〔2017〕12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要求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武威市公安局牵头起草了《武威市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初稿)》,征求了各县区政府及市改革、教育、民政、司法、人社、建设、卫计、工商、财政等部门意见建议,充分吸纳修改后,通过了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征求了市政府副市长的意见,形成了讨论稿。
《办法》共二十八条,明确了起草依据和起草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申领条件、使用范围、部门职责及居住证六大类申领条件、登记项目及方式、居住证申领需交验材料。确定申领居住证原则上由本人提出,申领一般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有条件的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居住证实行每年签注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或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不收取费用。
居住证持有人在武威市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武威市享受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等国家规定的便利,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及国家规定或者居住地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对违反居住证管理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及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处罚。
《办法》实施后,全市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及《办法》相关要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博、微信等大众媒体对武威市居住证制度进行宣传报道,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居住证办理相关法规政策及各项流程,认真开展居住证受理、制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