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金发〔2017〕35号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武威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 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
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武威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通知>的通知》 (甘建金[2016]366号)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7日
武威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去房地产库存工作计划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6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有稳定收入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年满18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的权益。
第三条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管理部应为个人缴存者开设“个人缴存者专户”,集中管理属地的个人缴存者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业务。个人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到县区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条 个人缴存者申请开设个人账户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审核表》、本人身份证。
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部提供必备资料并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相关政策后,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管理部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五条 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六条 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后,应按月到公积金管理部指定的银行业务受理点,采取现金缴付或个人银行卡账户扣缴支付方式缴交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个人缴存者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现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应合并原账户到新设立的个人账户。
个人缴存者如有单位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第八条 公积金管理部应在个人缴存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并首次汇缴后,为其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用于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计息、结余等情况。
第九条 公积金管理部对个人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计息方式计息。
第十条 个人缴存者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十一条 个人缴存者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以补缴方式获取贷款资格。
个人缴存者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贷款期限(月),同时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最高额度,且月还款额不超过月缴存额。
第十二条 个人缴存者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 个人缴存者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以本市所购房产作抵押,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具有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三)贷款比例不超过房产抵押担保金额的70%。
(四)符合《武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个人缴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个人缴存者或其配偶有非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且未偿清的;
(二)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三)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五)购买二手住房且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六)个人缴存者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七)征信系统记录近两年内连续逾期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或其它相关机关依法冻结的。
第十五条 个人缴存者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放款、还款的银行账号应与缴存的代扣银行账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 个人缴存者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停缴一年以上,经公积金管理部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对已封存的账户,如本人无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个人缴存者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除按国家规定加收利息外,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归还借款人应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个人缴存者贷款后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断缴;借款人连续3个付款期或在借款合同期内累计6个付款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按照《武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收罚息,经催促后仍不正常还款的,或贷款后连续6个月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催促后仍不正常缴存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单方提前终止贷款合同,收回贷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武威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工、非全日制就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武房金发〔2016〕58号)同时废止。期间,办法涉及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国家和省上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