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房金发〔2017〕36号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武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
住房贷款业务细则》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通知>的通知》(甘建金[2016]366号)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6月16日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17日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
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切实保障缴存职工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和《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实施意见》(武房金管发〔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统称“异地贷款”),是指在武威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威市(包括武威市各县、区)范围内购买个人住房,并在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贷款人”)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异地贷款必须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和抵押。
第四条异地贷款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贷款抵押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是指户籍在武威市,在武威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在武威市(包括武威市各县、区)范围内购买个人住房,在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以下统称“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四)具有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
(五)能够提供符合异地贷款的有效担保;
(六)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异地贷款其他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有非住房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且未偿清的;
(二)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三)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五)购买二手住房且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六)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七)征信系统记录近两年内连续逾期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的;
(八)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部门或其它相关机关依法冻结的。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异地贷款的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核定,根据借款人还贷能力、房价的一定比例确定贷款限额。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且不高于房价的70%。
第九条异地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自委托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
第十条异地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借款人必须提供本人在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提供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人应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贷款人及委托银行负责异地贷款的业务咨询、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工作,并承担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贷款人与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城市中心定期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五章贷款所需要件资料
第十四条借款人购买本市期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公积金缴存地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贷款人提供);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捺有本人清晰指纹并签名的复印件;
(四)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及网签合同的原件;
(五)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夫妻双方有效的工资证明;
(七)借款人、开发商账号(账户名、账号及开户行)及其它相关信息;
(八)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一份。
(九)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购买本市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公积金缴存地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六个月的缴存明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由贷款人提供);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原件及捺有本人清晰指纹并签名的复印件;
(四)过户登记到借款人名下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60日内为准);
(五)契税完税发票、不动产税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房屋买卖契约或合同、协议原件;
(七)夫妻双方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
(八)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原件各一份。
(九)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本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需以本市所购房产抵押至担保公司担保,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房产抵押不超过担保贷款比例的70%。
(二)在抵押期限内,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更、馈赠。
(三)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置业担保公司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七条抵(质)押合同自抵(质)押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止。
第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除按国家规定加收利息外,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用于归还借款人应归还贷款本息。
第七章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九条借款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贷款人提出借款书面申请并按本细则第五章规定提供有关要件资料。
第二十条借款人将要件资料准备齐全后,递交贷款人,并填写有关表格。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及资料之日起,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的贷款,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
第二十二条抵押手续办妥后,抵押资料交贷款人妥善保管,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八章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贷款本息的偿还以及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应不定期联系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及时督促其对借款人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借款人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进行动态管理。
借款人在异地贷款还款期间,如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变动,在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及时告知贷款人和转入地公积金中心时,贷款人应积极联系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在接收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贷款人应在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的配合下积极开展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或改变贷款性质用途的,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后管理时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评估、产权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贷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3月30 日印发的《武威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细则》(武房金发〔2016〕17号)同时废止。期间,国家和省上如有异地贷款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