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威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12/08 8.3k 阅读 519 点赞

各县(区)财政局、审计局、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总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 以下简称《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意见》和5月17日召开的全市经济分析暨重点工作推进会以及全市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会议精神。切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范围,培育、提高城镇干部职工和城镇其他就业人员的住房消费能力,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范围,扎实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作为,全力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一)根据《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 本市范围内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设立的单位或者新录用的职工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重点推进非公经济领域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应当按《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已经正式投产、生产经营正常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都必须在2012 年年底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实行人事代理、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公司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并按规定办理被派遣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

(四) 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并实行随走随取。

(五) 属于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财政代扣代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实行单位代扣代缴。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市、县(区)财政、审计、人社、国税、地税、工商、工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一)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配套补贴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二)审计部门要在实施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时,将被审计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督促未建缴公积金的单位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人社部门要把企业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范本,明确单位、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协调处理涉及有关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维权工作,在劳动监察执法时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和行政执法工作。

(四)工商部门要在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时,督促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在“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和“诚信单位”评选命名时,把是否建缴住房公积金作为条件之一;并积极动员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国税、地税部门在办理税务登记和实施税务检查时,要督促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依法准予税前扣除。

(六)工会组织要把企业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式纳入集体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和集体工资协商格式文本,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作为企业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落实,纳入优秀企业评选的评分内容,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

(七)各受托银行要充分发挥点多面广与企业单位联系紧密、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金融优势,在为各类企业(单位)单位提供金融支持的同时,积极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动员各类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全力实施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与执法工作,督促未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在媒体上曝光,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武威市财政局   武威市审计局

武威市人社局         武威市工商局        武威市国税局  

武威市地税局       武威市总工会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