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中心各科室:
为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经中心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条件
1、提供距申请提取时一年之内首付不少于30%的预交款票据,同时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备案部门”处盖公章和备案专用章,并由登记备案经办人登记备案日期、签名。申请人提取时携合同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经中心(管理部)审核提取后退还原件留复印件存档。
2、提供距申请提取一年之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的,商品房合同可以不备案。
3、商品房合同不具备在所在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条件的,由提取人提供开发商账户转账支付。
二、购房提取者,在缴存公积金期间,购买前两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对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的,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余额需大于贷款余额,具备此条件并有提前还款意愿的,要及时予以办理。
特此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武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2月7日